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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间
1、我国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间:1964年。
2、 *** 中央和国务院于1964年2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全国人口登记计算的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除保留之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职业三项,后两项不作汇总。同时,要求对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核对和登记。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当时没有公布。到1981年第5期《统计》杂志上,刊载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九项主要统计数据》。
3、人口普查(英文:census),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 *** 、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 *** ,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从1949年至今,中国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与2010年进行过六次全国性人口普查。
二、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是什么时间
1、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于1964年开展。是年2月11日, *** 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指出此次普查的目的在于为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和长远规划提供数据支持。人口普查的登记标准时间定在1964年6月30日24时。除了保留之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此次普查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职业三项内容,但后两项不进行汇总。此外,还要求对1964年上半年的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情况进行核对和登记。值得注意的是,1964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当时并未公开。直到1981年,《统计》杂志第5期上才发布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九项主要统计数据》。
2、人口普查是一种在国家统一规定时间内,采用统一 *** 、项目和调查表,以统一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它包括资料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一系列过程,是当今世界各国收集人口资料的基本科学 *** ,也是提供国家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自1949年以来,中国共进行了六次全国性人口普查,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
三、全国人口普查几年一次
全国人口普查几年一次?一般来说,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成功进行过六次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将在2020年开始。
1、1953年,为了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同时,也是为了国民经济个五年计划的制定,我国 *** 决定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本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等6项。
2、1964年,我国经济经过调整后出现了全面好转的形势,为了第三个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制定,我国 *** 决定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标准时间为7月1日零时,普查内容共9项,除保留上次普查的6项外,又增加了本人成分、文化程度、职业3个项目。
3、1982年,在结束了十年内乱,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下,为了给国家制定政策和计划提供准确、详细的人口数据,我国 *** 决定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内容增加到19项,并次使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
4、1990年,为了检验“七五”计划执行情况,制定“八五”计划,并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 *** 决定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应对人口迁移和流动数量的增多,普查内容在上次普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五年前常住地状况和迁来本地原因两项,达到21项。
5、2000年,为了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更好地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胜利迈进,我国 *** 决定以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普查有许多新特点:一是增加了普查内容,共计49项,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和按人填报的项目,比上一次普查增加了28项;二是次采取长短表的技术;三是改变了常住人口的标准;四是改变了普查时间;五是增加了“暂住人口表”;六是采用光电录入技术;七是建立了人口地理信息系统。
6、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指第六次有关全国人口信息的调查。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此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普查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境内居住的自然人。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发布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已上报户口)的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
四、第二次人口普查时间是哪一年
第二次人口普查是1964年2月11日,为了给编制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 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的指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以查清全国人口数字和人口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以及1964年上半年的人口增长情况。
在第二次人口普查中,中国总人口72307万人。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为69458万人,其中男性人口35652万人,占总人口的51.23%。女性人口33806万人,占总人口的48.67%。
全国城镇人口为9791万人,占总人口的14.1%,其中:168个城市的人口为6839万人;3148个集镇的人口为2952万人。
人口的民族构成是汉族人口6545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94.2%;各少数民族人口4000万人,占总人口的5.8%。另有民族不详的人口1000多万人。
五、全国人口普查每几年一次,下次是那年
1、全国人口普查每十年一次,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2、全国人口普查之一次1953年、第二次1964年、第三次1982年、第四次1990年、第五次2000年、第六次2010年、第七次2020年。
3、2019年11月,经 *** 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4、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5、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 ***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六、人口普查多少年一次
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口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第八条的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全国人口普查次1953年、第二次1964年、第三次1982年、第四次1990年、第五次2000年、第六次2010年、第七次2020年。
1953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205940人,用其他办法间接调查到的人口为27732095人。
1964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为720370269人,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94581759人(不包括台湾省人口、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
1982年7月1日零时,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其中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
全国人口为1160017381人。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682501人
2000年11月1日全国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26583万人。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
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将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
1、2019年11月,经 *** 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2、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很多居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没有上户口。那么人口普查可以上户口吗?
1、人口普查和上户口是两件事情,上户口需要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2、人口普查是在特定时期内,本辖区范围内的人口总数,注重的是统计功能,并不具有申报户口(落户)的功能。所以当事人申报(补录)户口的,应当另行办理。
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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