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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最新保险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二、我国首部保险法出台于哪一年
1、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之一部保险基本法。
2、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这是《保险法》的之一次修改。
3、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4、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中国之一部社会保险法是什么时候出台的,里面有什么规定
1、之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6、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 *** 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8、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9、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10、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1、县级以上人民 *** 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2、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4、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5、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16、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7、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8、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 *** 补贴等组成。
21、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2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4、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 *** 承担。
2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 给予补贴。
26、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7、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8、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29、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1、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2、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3、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4、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 *** 补贴相结合。
36、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7、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8、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40、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2、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4、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 补贴相结合。
46、享受更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 *** 给予补贴。
47、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8、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49、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0、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5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2、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3、(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4、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5、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56、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57、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8、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9、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6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61、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62、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6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64、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65、(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6、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7、(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8、(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69、(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70、(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71、(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2、(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3、(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74、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75、(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76、(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7、(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8、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79、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80、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81、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82、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3、(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保险法出台于哪一年
1、我国保险法出台于1995年6月30日,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之一部保险基本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2、另外,2002年10月为我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之一次修改,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10月有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五、之一部保险法哪年颁布
1、解放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2、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3、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之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5、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6、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7、中国之一部社会保险法是于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将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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