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契税的纳税地点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4、(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5、(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6、(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7、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8、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三、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款的1.5%税率征税,契税是国家收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 ***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 ***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 ***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四、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5、(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6、(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7、(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8、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9、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0、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
1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承受人缴纳契税.
12、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其中,以房产折价抵债,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13、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不缴纳契税.
14、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15、房屋赠与:受赠人缴纳契税(法定继承免税)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时间
1、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需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契税,是否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
2、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时间
3、一、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也就是说,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申报缴纳时间为办理权属登记前即可,而不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二、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5、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6、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其中计税依据属于正常买卖的按照合同成交价格确认,属于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互换的,支付差价方按照差额确认计税依据;赠与以及其他没有标明价格的转移行为,参照市价进行确认。适用税率为3%——5%,某些地区会有部分优惠政策。
7、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不含增值税的成交金额。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契税的纳税地点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