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输血记录时间要求的一些知识点,和输血记录内容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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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创伤患者发出输血申请后多长时间内护士执行输血
1、医院创伤中心将更大程度的实现危重创伤患者救治的“黄金1小时”的理念(即令危重创伤患者能在1小时内完成术前评估,实施急诊手术),将陆续实现创伤患者30分钟内完成快速CT/胸片骨盆片检查。提出输血申请到护士执行输血30分钟内完成。
2、输血的顺序为冷沉淀血,血小板,新鲜的冰冻血浆,冰冻血浆,红细胞。
二、输血时间计算 ***
输血滴数的计算方式是液体总量乘以点滴系数(一般是15滴)除以时间,如果是计算每分钟的输液滴数,这个对应的时间也就是多少分钟,当然如果是每小时的话,对应的时间就是以小时为单位的。而这个点滴系数,一般是15滴,但是也不排除有20滴的,更好还是考虑现实条件,准确计算。如果要了解更多,可以去买一些专业的书籍学习了解一下。
三、医院的输血记录保存
1、这个是难点!以前有因为输血得丙肝获得赔偿的!
2、现在仅提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3、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输血感染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和医学实践,现对此问题修改为:
4、患者就医期间因输血感染丙肝要求医疗机构、血站赔偿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确诊、但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血站应就其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5、输血感染丙肝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血站或医疗机构未尽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有过错的,明确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应赔偿的份额,并判决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6、血站和医疗机构均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血站、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实施了输血丙肝质量保险、患者可领取保险金的,血站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7、对医疗机构在急救中为保证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血液、进行输血而感染丙肝的,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四、输血时间不超过4小时吗
输血时对于不同的血制品有着不同的时间要求,具体如下:
1、全血和红细胞悬液离开专用的储血冰箱后,30分钟内要输注1个单位的红细胞悬液,2小时以内输注完毕;
2、血小板输注应该以病人能够耐受的速度进行,1个治疗量的血小板要在40分钟内输注结束;
3、血浆融化后应该在30分钟内就输注。200ml的血浆,要求在半个小时之内要输注结束。
在输注血制品的同时,还要考虑到病人的自身状况,比如有慢性心功能不全的病人,在输注血制品的时候速度要适当放慢,以免输注血制品的速度过快,诱发急性左心功能不全。
五、输血过程如何记录
记录输血前体温,时间,阳性体征,血型,量,核对护士,滴数,有无异常反应,输血完时间应予记录。
输血护理记录要求:在输血前、开始输血后 15分钟、输血结束、输血结束后 4 h以及根据患者情况按照需要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并做好记录。
患者血常规回报:RBC2.5 Hb85,医嘱给予输「o」型红细胞 200 ml,输血前测体温 36.8℃,由护士 XX与 XX核对无误后于三时二十分输入,15滴/分,30分钟后患者自诉无不适,调滴数为 50滴/分,于五时输血完毕,患者无特殊不适。
输血完毕,输血过程中,患者无发热、寒战、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未诉特殊不适。嘱患者休息,继续观察病情变化。
输血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输血之前要进行严格的三查七对,保证输血的安全性。
2、如果输注的血制品是红细胞,而红细胞同时输注的量比较多,如输注4个单位红细胞,又或者患者有心功能不全存在。在输注红细胞以后需要利尿治疗,预防心功能不全事件的发生。
3、则是在输注血制品的过程当中,以及输注血制品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要观察患者有无皮肤瘙痒,皮疹,发热等不良反应发生。如果有不良反应发生,需要及时应用抗过敏药物等对症治疗。
六、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之一条__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__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3、第三条__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4、第四条__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5、第五条__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6、(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7、(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8、(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9、(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10、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11、第六条_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12、第七条__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1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之一责任人。
14、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15、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6、第九条__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7、(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8、(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19、(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20、(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21、(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22、(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23、第十条__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24、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25、第十一条__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26、(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27、(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28、(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29、(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30、(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31、(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32、(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33、(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34、(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35、第十二条__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36、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37、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38、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39、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40、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41、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42、(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43、(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44、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45、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46、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47、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48、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49、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50、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5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52、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53、第二十一条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5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55、第二十二条__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56、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57、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58、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59、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无偿献血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积极主动向患者、家属及社会广泛宣传,鼓励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提升群众对无偿献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60、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61、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62、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63、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64、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5、(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66、(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67、(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68、(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69、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
70、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71、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72、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73、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74、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75、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76、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7、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78、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9、(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80、(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81、(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82、(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83、(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84、(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85、(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86、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7、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8、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9、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0、第四十条__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输血时间长短有规定吗
1、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时间的长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输血应当按程序和规范来进行:
2、之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3、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4、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5、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6、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7、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8、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9、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10、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11、输血是指将血液通过静脉输注给病人的一种治疗 *** ,在临床上应用广泛。基本简介临床上一项重要的抢救和治疗措施。
12、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13、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14、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15、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16、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7、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8、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19、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20、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21、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22、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好了,关于输血记录时间要求和输血记录内容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